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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处罚仍继续生产的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简称:上海市质检院,英文缩写:SQI)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公益科研类政府实验室,也是上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上海市质检院率先在全国省级质检机构改革中实现了跨系统、跨部门的优质检测资源整合,综合实力在国内处于地位。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编码 120106YJJCF01008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 ...

持续十多年的"假新闻"盘点,在2019年遇到了"困难":这一年度的典型虚假新闻案例不仅数量少,而且典型性也不足。一方面,不能否认近年来持续的虚假新闻专项治理确实产生了一定效果;另一方面,虚假新闻的"衰落"也是专业新闻业在当下新媒介环境中日趋式微的一种表现。

(五)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 第六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序号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小项 违法性质 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对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主讲人 李遐桢 法学博士、教授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概念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 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 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处罚的行政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9年8月1日发布并实施。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 年国务院令第 397 号)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

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法分子通过哄抬价格、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控物资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 ...

五是对经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企业应立案调查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提出停产或关停的执法建议。 六是对于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企业应确定为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

ICS Q/SD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D-WBZ- FB-RL-GWG10—2015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管理规定 2015 - 12 - 16 发布 2015 - 12 - 30 实施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铁维护保障有限公司 发 布 Q/SD-WBZ- FB-RL-GWG10—2015 前 言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 ...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企业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子项名称行使主体市安监局职权依据【规章】《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0年湖北 ...

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3]84号 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2018 年 12 月 21 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 号公布)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上述规定出台后,部分生产、销售企业认为,国务院发布的《决定》都说了14类全部取消生产许可,而且没规定哪些转为强制性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有何权利规定这三类先"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后再转为强制性认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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